“从中国民航法望向世界 - 民航法规的“伯仲叔季”(二)"

Posted by “Eric" on April 8, 2020





上一期小编介绍了中国的民航法规体系,今天我们来谈谈太平洋对岸的另一“航空大国”,美国的民航法规体系


        中国民航法规与美国的一样(中国的民航法规很大部分借鉴美国),也分为三个层次:



第一层次:法律


为了让各位读者更清晰的了解整个法规框架,和各位读者介绍一下美国立法的过程,仅做科普 。
首先,让我们回顾一下初中历史课本的“三权分立”


美国法律是由参议院、众议员通过法案(Bill)后,交给总统签署最终发布,其类型有两种:一般大众法(Public Law)、特别个人法(Private Law)。特别个人法比如劳工关系法案(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)、婚姻保护法(Defense of Marriage Act),仅针对社会群体少数人。本文主要讲的是一般大众法


美国的法律有一特点:不论是Public Law还是Private Law都有一个编号。比如《1985年联邦航空法案(Federal Aviation Act of 1958)》的编号为Pub.L. 85-726,就是第85届国会第726号法案


之所以大费周章介绍编号,是因为并非每一部法案都有通俗的名称。比如Pub.L.103-272,它并没有一个通俗的名称,但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法案,许多交通运输的法律都因它而需修订。


每一届国会所通过的法案都会以编年的形式收录成册(就是把一年里通过的法案做成一个小本本),以《美国大法》(后文简称“大法”)(Status at Large)的书名出版(由政府印刷出版社出版,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)。所以如果你想看2019年国会通过的法案,网上检索Pub.L.116-XXX就可以查找到了。



国会通过的法案只有当总统签署才能生效(可以类比成主席令来理解)。从签字的那一刻起,这个法案就正式成为了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“行为准绳”。


通过的法律将被编入《美国法典》(后文简称“法典”)United States Code,U.S.C.。由众议院的“修法审议会”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每6年出版一次,每年也有修法情况的补充版。

U.S.C.可以类比成中国的所有法律的合订本📚


U.S.C根据主题分成了50个类别(Title),再细分为若干子类别(Subtitle)章节(Chapter),如同在“法律图书馆”里查找法条。


举个栗子,经常进行事故调查的NTSB(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,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)最早是根据Pub.L 89-670《1966年运输部法案》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66而归运输部管辖,Pub.L 89-670 Section 5被收编入U.S.C - Title 49 - Transportation内。

总结一下大法和法典的区别:大法是“编年体”,可查找现行法律的修改记录;法典是“纪传体”,分类阐述,但只含现行法律条文。
这就是美国法律的第一层次。


第二层次:法规


法律一旦生效,行政部门就会根据母法(U.S.C. Title 49)制定并发布子法(法规)。每一条法规都会收录在《联邦法规汇编》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(后文简称“CFR”),与法典一样,根据法规类别进行分类。


我们在PHAK第一章读到的 FAR 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(FAR)属于CFR Title 14 Aeronautics and Space,下图就是14 CFR的法规结构,相信你对它肯定有印象。


PHAK Figure 1-12 14 CFR概览
仅有Chapter I (Vol.1-3)是我们需要熟识的,即狭义上的FAR


第三层次:命令和民航通告


前述的法律规这两个层次基本[1]构成了美国民航法规体系,在航空领域与中国一样,还有一层非正式层级:命令(Order)和咨询通告(Advisory Circular, ACs)
如果你对咨询通告一点印象都没有,就得问问自己有没有认真阅读PHAK了(阅读需要详略得当,应当对书中每一个标题应有一个概览,以便日后查阅)。
 

An AC is an informational document that the FAA wants to distribute to the aviation community. … They are to be used for information only and are not regulations.  


— Pg.10, Chapter 1, PHAK


The terminology of Advisory Circular


命令(Order):无需过多了解。一张图搞定。同时总结一下前面提到的咨询通告。
以上就是美国民航法规体系的三个层次:U.S.C中的 Title 49CFR中的Title 14、咨询通告和命令。

中美民航法规对比

阅读了上一篇文章的你可能已经想到了:中国和美国的法规层次是相似的,接下来我们从管理部门、规章体系等方面,向你展示中美民航法规的异同之处。


管理机构有所相似,但民航规章各成体系。中国的民航规章很多借鉴了FAA的经验。同时中、美、欧洲、大洋洲都遵循ICAO公约的附件体系。在我们日常的学习中需将他们的异和同分辨清楚,便于日后“入乡随俗”。
以飞行员必须熟悉的空域为例,中美法规中的定义就大相径庭:

中国现行空域管理规则




相比之下,是否感觉中国空域比美国简单许多?

这是因为在飞机注册数量高达21万架的美国

统计数据显示,15架在美注册的飞机

仅有1架是波音空客之类的大飞机

剩下14架都是通航小型飞机


在剩下的14架中,约有8架是活塞式飞机

占领了美国一半的蓝天


北航飞院·2016级·航飞行员 庄子



活塞式飞机大多为低空、低速飞行

因此FAA需要对低空空域进行更详细的划分

保障飞行安全


小编制作了几张对比图,帮助大家更好了解CAAC、FAA、ICAO他们之间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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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面上的汽车出事故并不少见,然而每当空中的飞机出现事故时总会占据新闻的头条,引来“键盘侠”们的「再也不敢坐飞机」。

法规千万条,为的是保障航空产业的安全运行,保障每一位乘客、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,约束机组人员、航空公司的权利限制,同时保障每一个民航从业者的权益不受侵犯







法律永远是一个平衡的艺术。只要一种行为是社会所许可的,那么它就不得被处理;反之亦然。


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翔




Appendix 附录&注解

[1]美国民航法规体系中的第二层次还应包含特殊联邦航空法(Special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)和适航指令(Airworthiness Directives)
[2]Photo by David Veksler, René DeAnda on Adobe Stock®, licensed by CC BY-ND 4.0.
[3]United States Code, 2012 Edition, V. 2, Title 5,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Employees, Section 6101-End to Title 7, Agriculture, Section 1-855 | U.S. Government Bookstore.https://bookstore.gpo.gov/products/united-states-code-2012-edition-v-2-title-5-government-organization-and-employees-section
[4]Uscatitle11.jpg (2309×1711).https://upload.wikimedia.org/wikipedia/commons/9/93/Uscatitle11.jpg
[5]OLRC Home.https://uscode.house.gov/browse.xhtml
[6]Statutes at Large Home Page: U.S. Congressional Documents. (n.d.). Retrieved April 3, 2020, fromhttp://memory.loc.gov/ammem/amlaw/lwsl.html
[7]All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 retrieved from the website https://www.faa.gov/
[8]All Mindmaps (including graphs) inspired and produced by Eric Zeng (author). Any publication except BUAACFC official account is prohibited.
[9]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,仅为学习交流分享。并无恶意扭曲、亵渎、曲解法律文件,作者将保留最终解释权利。
[10]如果您想把学飞路上的照片或视频在此刊出,在此诚挚邀请您,有意可在后台与我们联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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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&编辑| 曾健鹏(181614)